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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10:28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9-6-25 10:2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9-6-25
执行日期:1999-7-3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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