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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10:28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
1999-02-0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文 号:公发[1999]4号
发布日期:1999-02-04
执行日期:1999-02-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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