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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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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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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1-8-31 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8-31
执行日期:2001-8-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 违反土地管理 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 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以及有关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 ,是指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现予公告。
(根据第十八号,将本解释中的 征用 改为 征收、征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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