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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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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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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1-7-3 11: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1-7-3
执行日期:2001-7-3
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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