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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10:28
标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2002-09-1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文 号:[2002]高检研发第14号
发布日期:2002-09-18
执行日期:2002-09-18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对盗窃骨灰行为可否比照盗窃尸体罪定性问题的请示》(吉检发请字[2002]1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骨灰”不属于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尸体”。对于盗窃骨灰的行为不能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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