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10:28
标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2005-12-29 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12-29
执行日期:2005-12-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关于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用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现予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