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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10:28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2007-10-25 18:1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法释[2007]16号
发布日期:2007-10-25
执行日期:2007-10-25
(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已于2007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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