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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失效]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4 00:25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失效]
1994-03-12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函[1994]10号
发布日期:1994-03-12
执行日期:1994-03-12
失效日期:2002-05-29
黑龙江省高级人院:
你院黑高法[1993]118号《关于延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比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57号《关于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通知》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九条关于银行计扣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规定,经济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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