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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秘书组关于麻风病患者治愈后能否准予结婚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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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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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秘书组关于麻风病患者治愈后能否准予结婚问题的复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秘书组关于麻风病患者治愈后能否准予结婚问题的复函
1975-10-08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1975-10-08
执行日期:1975-10-08
失效日期:1900-01-01
胜利油田临盘指挥部医院:
你院来函收悉。关于殷培昌同志患麻风病治愈后能否准予结婚问题,经我们向卫生部防治局了解,按惯例麻风病人治好后,经过三至五年的观察没有复发,应允许结婚。但应指出,麻风病是很顽固的,很容易复发,如果结婚对对方、子女都没有好处,应尽量说服对方,多观察几年,再考虑结婚问题。此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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