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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0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特邀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时如何署名的请示》的答复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4 00:19
标题: 200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特邀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时如何署名的请示》的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特邀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时如何署名的请示》的答复
粤高法发[2001]23号
云浮市中级人院:
你院关于《特邀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时如何署名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人民法院陪审员是否需要经过选举问题的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结合基层普选选举人民陪审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人民陪审员主要由选举和临时邀请两种方式产生。无论哪种方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行使的都是规定的陪审员的职责,我国法律、没有其他特别的区别性规定。因此,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通过邀请方式产生的陪审员在参加案件审理时的职务署名,应为人民陪审员。
此复。
二〇〇一年七月十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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