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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为吴精惠出具结婚证明书的复函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09:53
标题: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为吴精惠出具结婚证明书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为吴精惠出具结婚证明书的复函
1984-05-18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文 号:[84]司公字第100号
发布日期:1984-05-18
执行日期:1984-05-18
失效日期:1900-01-01
上海市公证处:
你处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八日(83)沪证外字5772号《关于为吴精惠出具结婚证明书的请示报告》收悉。同意你处意见,对于解放前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时,写有民间婚书,且在婚书上写明结婚时间、地点的,可以换发方式,为其出具结婚公证书,原件存档。今后凡遇类似情况可照此办理。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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