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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严格按照《婚姻登记办法》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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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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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严格按照《婚姻登记办法》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通知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严格按照《婚姻登记办法》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通知
1986-03-13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文 号:[86]司公字第38号
发布日期:1986-03-13
执行日期:1986-03-13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民政部修订的《婚姻登记办法》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将于三月十五日发布。新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施行,对公证机关办理婚姻状况证明提供了可靠的合法证据。今后凡《结婚证》或《离婚证》遗失的当事人申办婚姻状况证明,应严格按照这一新的办法,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出具证明。但对办理新的办法施行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如婚姻登记机关无档案记载,仍按我部(83)司发公字第257号通知规定办理。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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