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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09:53
标题: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发文单位: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6-9-28
执行日期:1986-9-28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特制定本变通规定。
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三、本变通规定适用于本县内各少数民族群众。汉族男女与各少数民族男女通婚,可以按照本变通规定执行。少数民族中的国家干部、职工,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四、本变通规定自报请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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