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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3 23:58
标题: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文 号:国发[2007]33号
发布日期:2007-10-9
执行日期:2007-1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7年4月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的规定,组织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四批取消和调整186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28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58项(下放管理层级29项、改变实施部门8项、合并同类事项21项)。另有7项拟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是由有关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8项)
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七年十月九日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8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0〕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8〕第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1〕第45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1〕第45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1〕第45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2年10月23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设立、终止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的批准
原《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67号)
证监会派出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7号)
国家林业局

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和铁道部指定的项目初步设计、更新设计及总概算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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