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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19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3 22:54
标题: 19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1962-12-2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111号
发布日期:1962-12-24
执行日期:1962-12-24
中华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
你们十一月二十七日生活字第597号函已收到。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单位和肇事单位如何抚恤的问题,我们意见,除原单位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抚恤外,一般的仍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肇事单位另发给一定数额的补助费。以上意见,供你们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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