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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3 22:54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
1965-05-2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1965-05-26
执行日期:1965-05-26
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
你部五月七日险字第153号函收悉。
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的家属生活补助问题,我们考虑,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与因公、因病死亡不同,肇事单位给死者家属经济上的补偿,是表示对死者负责,也是精神上的安慰。因此,除了肇事单位根据肇事人所负责任大小发给一定的补偿费之外,原单位仍应按劳保条例规定发给抚恤费。以上意见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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