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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文件上不得写香港“殖民地”字样的函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3 22:54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文件上不得写香港“殖民地”字样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文件上不得写香港“殖民地”字样的函
1965-12-0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65-12-05
执行日期:1965-12-05
广东省高级人院:
据外交部领事司(65)领一发字第913号函略称:陈琼赞和陈梦华的英文本公证文件上有香港“殖民地”字样,考虑当前国际局势,应当将“殖民地”字样删去,方可以办理认证。为此,现将陈琼赞等原英文本转去,请你院通知广州市公证处,将该英文本上“殖民地”字样删掉,重新打字,重办公证后,再寄外交部领事司认证。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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