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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复关于出具受刑事制裁证明等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3 22:52
标题: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复关于出具受刑事制裁证明等问题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复关于出具受刑事制裁证明等问题
1981-09-04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文 号:[81]司公字第124号
发布日期:1981-09-04
执行日期:1981-09-04
广东省司法厅:
粤司公字(1981)158号关于出具受刑事制裁证明等问题的来函收悉。现对来函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受过刑事制裁证明的内容如何写法问题,同意来函所提意见,对此类受过刑事制裁证明(指实体证明),罪行事实不宜过于详细具体。
二、关于如何出具受刑事制裁证明书问题,可由法院提供判决书,由公证处证明该判决书上法院印章属实;或由法院提供判决证明,以公证处名义出具受刑事制裁证明书;或视使用国规定,不经公证而直接出具法院判决书。三种形式可视情况采用。
关于公证处是否有权公证法院印章属实问题,公证机关证明有意义的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是公证机关的职能之一。公证处公证印章属实纯属公证处的业务。法院的判决书绝不会因公证处公证其印章属实而影响其法律效力。因此说公证处无权公证法院印章是欠妥的。
三、(略)
四、(略)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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