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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录音、录像和摄影问题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3 22:52
标题: 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录音、录像和摄影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录音、录像和摄影问题的批复
1982-05-14   
发文单位: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2-05-14
执行日期:1982-05-14
失效日期:1900-01-01
安徽省司法厅:
你厅皖司发律(82)21号请示报告悉。关于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录音、录像和摄影的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律师出庭,应当通过庭审来了解的案情和庭审中听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和陈述,根据事实和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毋需进行录音、录像和摄影。如因总结律师工作经验或者开展法制宣传的需要,可向有关单位借用或复制。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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