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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法部关于律师可以试办个体工商户担任法律顾问的批复[失效]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3 22:51
标题: 司法部关于律师可以试办个体工商户担任法律顾问的批复[失效]
司法部关于律师可以试办个体工商户担任法律顾问的批复[失效]
1983-05-19   
发文单位: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3-05-19
执行日期:1983-05-19
失效日期:1993-09-09
*注:本篇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二十一件部发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9月9日 实施日期:1993年9月9日)废止
湖北省司法厅:
你厅鄂司律字(83)第3号“关于能否担任个体工商户的顾问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城镇个体工商业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律师应聘担任个体工商户的,依法解决个体工商业经济内部以及个体工商业经济与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之间法律问题,以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这是符合宪法“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规定的。因此,律师可以试办为个体工商户担任法律顾问,但现在不要推广并希望总结这方面的经验。但在《律师暂行条例》未作补充、修改以前,不宜公开宣传。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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