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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诉讼费和聘请律师的费用改由企业成本列支的函[失效]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3 22:49
标题: 关于诉讼费和聘请律师的费用改由企业成本列支的函[失效]
关于诉讼费和聘请律师的费用改由企业成本列支的函[失效]
1984-11-09   
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 号:[84]财工367
发布日期:1984-11-09
执行日期:1984-11-09
失效日期:1999-11-19
近据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处理经济事务,许多企业聘请了临时或常年律师,所发生的律师聘请费和诉讼费应如何列支,要求予以明确。
鉴于企业向法院起诉所需的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有关,因此,企业支付的诉讼费和聘请律师费(包括聘请常年律师费),应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七日财政部《关于诉讼费和聘请律师费列支问题的复函》同时废止。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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