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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法部关于公安警察院校教师可以担任兼职律师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3 22:49
标题: 司法部关于公安警察院校教师可以担任兼职律师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公安警察院校教师可以担任兼职律师的通知
1985-04-23   
发文单位: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5-04-23
执行日期:1985-04-23
失效日期:1900-01-01
公安部(85)公教字006号《关于公安警察院校教师担任兼职问题》的来函提出:公安警察院校并不是实际执法机关,而是教学科研单位,其教师也不是实际执法人员,而是教学科研人员,为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提高教学质量,应当允许公安警察院校的教师担任兼职律师。
经研究认为:公安警察院校的教师不是实际执法人员,为了有利于教学与实践相结合,提高教学质量,并发挥警校教师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作用,公安警察院校的教师中符合律师条件的,经考核批准后,可以在当地处()担任兼职律师。但在执行律师职务时,不得穿着民警制服。
我部原发(81)司发公字第383号文即予作废。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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