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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能否任命兼职实习律师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3 22:49
标题: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能否任命兼职实习律师的批复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能否任命兼职实习律师的批复
1985-08-20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发布日期:1985-08-20
执行日期:1985-08-20
失效日期:1900-01-01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公证处:
你厅(85)宁司公字第76号函收悉。关于能否任命兼职实习律师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实习律师系指尚不具备律师资格的,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兼职律师指的是已具备《律师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取得律师资格而不能脱离本职工作,兼做律师工作的人员。因此非专职律师工作人员不能任命为实习律师。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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