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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彩凤等诉许莉债务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09:5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彩凤等诉许莉债务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彩凤等诉许莉债务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1993-03-12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93民他字第3号
发布日期:1993-03-12
执行日期:1993-03-12
失效日期:1900-01-01
上海市高级人院:
你院关于曹彩凤、曹景凤、汪潜等诉许莉债务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赵海平在从事承包经营期间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赵海平死亡后,其妻许莉作为连带债务人有义务继续清偿全部债务。
以上意见,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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