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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发往泰国使用的公证书需附英译文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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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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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发往泰国使用的公证书需附英译文事的通知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发往泰国使用的公证书需附英译文事的通知
1985-11-26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文 号:[85]司公字第180号
发布日期:1985-11-26
执行日期:1985-1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我驻泰国使馆领事部(85)泰领字第122号文反映,近来不少华侨和国内赴泰探亲的人所持的公证书(如广东潮阳、澄海、文昌、饶平等县公证处和北京市公证处、上海市公证处等),因没有附英译文,以致公证书拿到泰国不能使用,给当事人带来很多麻烦,他们对此很有意见。
现重申,凡出具发往泰国使用的一切公证书,均需附英译文,请通知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执行。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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