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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送往美国使用的公证书需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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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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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送往美国使用的公证书需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事的通知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送往美国使用的公证书需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事的通知
1986-05-15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文 号:[86]司公字第66号
发布日期:1986-05-15
执行日期:1986-05-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我驻美使领馆反映,由于美方一直对我国公证处出具的附有译文的公证书持异意,因此当事人不得不向我驻美使领馆申请办理公证书译文与原文相符的公证。为使我国内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发往美国使用的公证书更好地发挥域外效力,根据我驻美使领馆建议,今后凡我公证处出具的发往美国使用的公证书的译文页后,须另页出具译文与原文相符的公证书并符相应的英译文。
另外,据反映近年来我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译文中错误较多,而美方有关机关对英译文的重视程度超过中文正本,望注意提高翻译质量。
本通知请速转发到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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