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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发往委内瑞拉使用的出生公证书需附出生证原件事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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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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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发往委内瑞拉使用的出生公证书需附出生证原件事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发往委内瑞拉使用的出生公证书需附出生证原件事的复函
1987-12-09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文 号:[87]司公字第132号
发布日期:1987-12-09
执行日期:1987-12-09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粤司公(87)88号《关于委内瑞拉要求出生公证需将出生证原件附上问题的请示》收悉。函中反映,自我司(87)司公字第94号《关于瑞士和委内瑞拉两国对公证书要求事的函》下发后,公证处在办理发往委内瑞拉使用的出生证明时,很多当事人不能提供出生证原件。为此,同意你处意见,即:如当事人是在医院出生,可由当事人向原出生医院申请补发出生证明,公证处证明其印章属实;如当事人不是在医院出生,或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由原出生医院补发出生证明书,公证处可按户籍登记,查证属实后出具出生证明。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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