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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转发公安部六局《关于受理、审批寄养外籍儿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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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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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转发公安部六局《关于受理、审批寄养外籍儿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转发公安部六局《关于受理、审批寄养外籍儿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88-10-22 0:0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文 号:[88]司公字第97号
发布日期:1988-10-22
执行日期:1988-10-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现将公安部六局(88)公六(1)第821号函《关于受理、审批寄养外籍儿童问题的通知》转发你处,请转所属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按此通知精神办理有关证明。
附件:(88)公六(1)第821号
附:公安部六局关于受理、审批寄养外籍儿童问题的通知
(1988年10月6日、(88)公六(1)第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华侨、外籍华人把自己的年幼外籍子女送回国内寄养在亲属家中。他们当中,有的是由于没有精力照顾子女,有的是让子女回来学习中文、培养热爱祖籍国意识。处理好这个问题,有利于我对海外华侨、外籍华人的工作。现就寄养申请的受理和审批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审查寄养儿童国籍。要按照我国国籍法及有关内部规定审查确定寄养儿童的国籍。对于经确认具有外国国籍的,外管部门方能受理。应为中国国籍的,要按照中国人寄养规定到当地派出所申请,其所持外国护照由寄养人保存,如护照内有我驻外使领馆错发的签证,应予以注销,并复印后报我局。
申请寄养时,申请人要提供足以证明寄养儿童确系外国籍的证件和证明材料。除出示寄养儿童的有效护照外,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外国护照、证件的影印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的,须提供在国外定居证件的影印件。
二、寄养儿童的父母要提出书面寄养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寄养理由,指定抚养、监护人,寄养年限及寄养儿童父母的简历(含国籍、职业或身份、何时何因出国、何时获得所在国居留权、何时加入外国籍)等。该书面申请可以由其父母本人直接呈交,也可以由抚养、监护人代为转交。
三、要有可靠的抚养、监护人。承担寄养者须与被寄养者有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的应从严掌握。承担寄养者要写出保证书,保证对被寄养者担负抚养和监护的责任。
承担寄养者的保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承担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业、家庭住址、与被寄养人的关系等);2.被寄养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及出生地点);3.接受被寄养人父母委托,承担抚养与监护责任;4.保证被寄养者如没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按期出境。
承担寄养者的保证书要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寄养申请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受理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可发给一至三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不足一年的发给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居留证件期满前可申请延期。外国人居留证中身份栏内可注明“寄养儿童”字样。
五、寄养儿童来华可申请L字签证,准许在华居留后不必变更签证种类。
六、十六周岁以上的外籍儿童不得在华寄养。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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