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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物资部、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关于在对外贸易活动中接受赠送轿车问题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3 22:40
标题: 物资部、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关于在对外贸易活动中接受赠送轿车问题的通知
物资部、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关于在对外贸易活动中接受赠送轿车问题的通知
1990-02-17   
发文单位:物资部、 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
文 号:[1990]物机字40号
发布日期:1990-02-17
执行日期:1990-02-17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轿车进口的通知》(国发〔1987〕97号)第六条关于“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外商、侨商和港澳客商赠送的轿车,一律上交国家物资局按规定缴纳进口税后统一处理”的规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接受外商、侨商和港澳台客商赠送轿车(含小轿车、吉普车、三十座以下的旅行车和工具车,下同)的单位,应将各地区、各部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批准接受的文件、赠送函原件,报送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审核,经同意进口后,由物资部机电设备司委托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到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办理进口审批手续,并向经贸部申领进口许可证,由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所属公司照章纳税。车辆入库后,由物资部统一安排。
二、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接受赠送的排量在二千五百毫升以上的西德奔驰小轿车、美国卡特莱克、别克车、林肯车等高级小轿车,一律上交中直管理局或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并免征各种进口税款和车辆购置附加费。
三、接受赠送的单位,如确需配备轿车的,应持“控办”批准手续按物资正常申请渠道向物资部提出申请,由物资部根据车源可能,视接受单位具体情况统筹考虑。
四、因特殊情况需要用原赠送车辆的单位,除持有“控办”的批准手续外,应提供留用车辆及现有车辆的报告,经批准后,具体办理购买车辆手续。
五、经济贸易活动中赠送的轿车均按质作价销售,销售后扣除垫付的税款并按规定收取综合费用,余下的价差由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汇总,专项上交国家财政。由港口到仓库和由批发部门到零售环节的运杂费按实际发生额由用户负担。
物资部、 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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