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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90]7号文件加强外国记者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3 22:40
标题: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90]7号文件加强外国记者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90]7号文件加强外国记者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0-03-03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通字[1990]27号
发布日期:1990-03-03
执行日期:1990-03-03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一九九~年一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外国记者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发[1990]7号文件)是在新形势下的一个重要文件,请各地公安机关组织有关干警认真学习这个文件和《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贯彻执行的具体办法,并加强与地方外事部门的联系、配合。现就有关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进行非法采访活动的外国人,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件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制止其采访活动,并查验外国人身份证件,查询接待单位。对于有记者身份的(即有“外国记者证”或有接待单位的),由当地外事办公室处理;对于不具有记者身份的,由公安机关直接处理。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一般的,可当场没收其文字采访资料、像片、录音带或录像带(不要扣留和没收照像机、录音机、摄像机等采访设备),做好询问笔录,让本人签字后放行; 情节严重的,还可缩短其在中国的停留期限或取消其在中国的居留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外国记者前往非开放地区采访,要按规定申办外国人旅行证。对于在非开放地区进行非法采访活动的,除对其非法采访活动进行处理外,还应按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外交部已通知我驻外使、领馆、处,对要求以旅游者身份来华的记者,应尽量让其参加当地的旅游团并发给团体签证,原则上不批准其以散客身份来华,情况特殊的,可发给一个月有效、停留十天的一次“L”字签证,并向本人明确指出不得进行采访活动,时间不够的,由国内公安机关决定是否予以延期。鉴此,今后凡持停留期为十天、一次有效“L”字签证的外国旅游者,申请延期的,公安机关要从严审批,对于符合延期条件的,每次最长延期十天,最多延长两次。
四、处理外国人进行非法采访活动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要求公安干警严格依照和有关规定办事,并注意不卑不亢,以理服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做好对市、县的指导工作,健全请示报告制度,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公安部报告,对处理外国记者的有关情况,也要适时综合报告公安部。
一九九~年三月三日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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