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条例》第三十六条如何理解的答复[失效]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3 22:38
标题: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条例》第三十六条如何理解的答复[失效]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条例》第三十六条如何理解的答复[失效]
1990-09-25
发文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文 号:[90]公交管办第14号
发布日期:1990-09-25
执行日期:1990-09-25
失效日期:1900-01-01
何荣华同志:
来信收悉。现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风、雨、雪、雾导致能见度在三十米以内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是指因风、雨、雪、雾导致能见度降低至三十米以内时,机动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如果能见度超过三十米时,则不受此限。但由于雨天路滑,影响行车安全,应根据当时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通行。
1990年9月25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