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司法部关于同意将公证、律师费留归司法行政部门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3 22:38
标题:
司法部关于同意将公证、律师费留归司法行政部门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同意将公证、律师费留归司法行政部门的批复
1990-10-19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发函[1990]379号
发布日期:1990-10-19
执行日期:1990-10-19
广东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加强我省公证、费用管理的请示报告》[粤司(1990)67号]收悉。你省将公证、律师费不上交省财政,留归司法行政部门用于发展业务,改善工作条件,解决业务设备等困难。这是你省政府和财政部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很大支持,符合司法部、财政部《关于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84)司发公字第513号]精神。经商财政部,原则同意你省财政意见。请与省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司法部备案。
此复。
司法部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